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9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元博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鄭博銘

上訴人

即被告 銘淳 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鄭淳陽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凱正 律師

林佳瑩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金豐收 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昆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黃柏彰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奕博

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清森

送達代收人 楊筑鈞 律師

選任辯護人楊筑鈞律師

連惟眾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弘杰

送達代收人 郭美絹 律師

選任辯護人郭美絹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林怡伸

法官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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