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9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元博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鄭博銘
上訴人
兼代表人 鄭淳陽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凱正 律師
林佳瑩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金豐收 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昆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黃柏彰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奕博
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清森
送達代收人 楊筑鈞 律師
選任辯護人楊筑鈞律師
連惟眾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弘杰
送達代收人 郭美絹 律師
選任辯護人郭美絹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林怡伸
法官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