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小字第46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被 告 龔庭陞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小字第46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0
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
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王昱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昱平
零件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104×0.369=2,621
第1年折舊後價值7,104-2,621=4,483
第2年折舊值4,483×0.369=1,654
第2年折舊後價值4,483-1,654=2,829
第3年折舊值2,829×0.369=1,044
第3年折舊後價值2,829-1,044=1,785
第4年折舊值1,785×0.369=659
第4年折舊後價值1,785-659=1,126
第5年折舊值1,126×0.369=415
第5年折舊後價值1,126-415=711
主文計算式711+15,750+16,740=3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