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鄭汶潔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 許茵婷 即被告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
起訴時市場交易價格或附近房屋實價登錄資料),並提出系爭房
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另
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
件之影本各1份,以送達他造,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未補正提出影本,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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