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4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柏睿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玩具槍壹把(含彈匣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審酌被
告手持近似真槍之玩具槍(不具殺傷力)敲擊桌面並以言詞
恐嚇被害人,併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被害人受害之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之玩具槍1把(含彈匣1個),屬
被告違犯本案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士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