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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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複代理人 任兵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5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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