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複代理人 任兵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5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