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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