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5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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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