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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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建清┌──────────────────────────────────────────────────────┐│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沈萬裕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5年10月25日│25,000元│AS0000000│││││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