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丙○○、乙○○、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