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反訴原告 李義雄
莊榮兆 反訴被告即原告 洪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列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
9條定有明文。是以提起反訴者,唯本訴之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如反訴原告並非本訴之被告,並無提起反訴之資格。
二、本件原告以 許榮棋 為被告,主張許榮棋於其所架設之臺灣之聲網站刊載「迅速將 吳文永 及其小老婆洪秀珍等共犯限制出境」等文字,係基於妨礙原告名譽及意圖散佈於眾之故意具體指摘原告為吳文永之小老婆,侵害原告之名譽,請求精神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訴訟中,許榮棋、李義雄、莊榮兆對原告提起反訴,指稱原告對被告許榮棋提起訴訟係誣告,被告許榮棋已將權益受損請求權分別贈與 吳育芬 、林紫鈴、李義雄、莊榮兆等四人,各新臺幣1,000元,故請求精神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查反訴原告李義雄、莊榮兆並非本訴之被告,依首揭說明,其提起反訴,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