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政鑫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政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4月。於民國99年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郭政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4月確定,合計刑期為1年11月,於99年2月9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0月2日,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84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430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金宏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