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姿伶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姿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姿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1月,於民國99年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乃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1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8428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0年10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428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