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許榮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秀珍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全部不服,則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則因上訴人經本院
101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是上訴人就此部分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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