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16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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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士弘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耕良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1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18日下午2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萬零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應收
帳務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
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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