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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