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