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