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多順運通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