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531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上訴人即原告敗訴部分為新台
幣47萬元。本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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