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請人 江萬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附表:99年度除字第3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沅淯駿 營造有限│第一商業銀行 竹東 │99年6月30日│27,836元│AA0000000││││公司 沈沂澄 │分行│││││├──┼───────┼────────┼──────┼──────────┼───────────┼────┤│002│一穎企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5月25日│29,547元│AY0000000││││司│湖口分行│││││├──┼───────┼────────┼──────┼──────────┼───────────┼────┤│003│ 陳美珠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9年5月31日│60,000元│AA0000000│││││湖口分行│││││├──┼───────┼────────┼──────┼──────────┼───────────┼────┤│004│禮鵬企業社 范振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9年5月31日│74,480元│AA0000000││││興│湖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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