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20號聲請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嗣漢 代理人 蔡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臺灣銀行信義分行│101年10月1日│99,600元│AD0000000│││公司臺北營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