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0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志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展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志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