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50號上訴人 林清凉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上訴人 林坤禧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上訴人「 林清涼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清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只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仍應有前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