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瑞爾霏斯有限公司間返還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瑞爾霏斯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