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241號抗告人 劉錦龍 相對人 華大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8年度事聲字第24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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