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933號抗告人 劉錦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華大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再抗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三審法院以再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54號確定裁定(下稱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系爭確定裁定係以再抗告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應專屬本院管轄,而依職權裁定移送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周舒雁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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