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五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乙○○丙○○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秦慧綺~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五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元│││一├─────────┼────────────┼────────┤││送達郵費│肆佰陸拾貳元│已退郵二百十八元│├───┴─────────┼────────────┼────────┤│總計│壹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