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四四一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被告撤回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劉壽嵩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