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榮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該罪皆在【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二罪,其罪名相同,但造成公共危險個別之刑度累加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不能│有期徒│109年3月│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9年5月││109年6月│臺南地檢│││安全│刑1年│20日│109年度│109年度交│29日│同左│30日│109年執│││駕駛│。││偵字第59│易字第353││││字第5439│││致交│││56號│號││││號│││通危│││││││││││險罪│││││││││├─┼──┼───┼────┼────┼─────┼────┼─────┼────┼────┤│二│不能│有期徒│109年2月│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9年6月││109年7月│臺南地檢│││安全│刑8月│14日│109年度│109年度交│16日│同左│28日│109年執│││駕駛│。││偵字第35│易字第157││││字第6082│││致交│││27號│號││││號│││通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