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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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毒偵字第三0六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捌捌公克,包裝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捌捌公克,包裝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及六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假釋,刑期至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屆滿,以已執行論;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六一、一八六二、一八六三、一八六四、一八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思悔改,於五年內,復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九月初某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連續在彰化縣○村鄉○○○路○○○號住處,將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中,以點火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上開住處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88公克,包裝重0.50公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經被告甲○○坦白承認(見本院卷二六頁,毒偵卷306號十四至十六頁,警卷一至三頁),並有檢驗呈「嗎啡陽性、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及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各一紙附卷可稽(見毒偵卷3047號二三頁,毒偵卷306號二七頁),復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88公克,包裝重0.50公克)扣案可證(見毒偵卷三0四七號十四頁),而該毒品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份,有法務部調查局⒓調科壹字第140008923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3047號二九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六一、一八六二、一八六三、一八六四、一八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處分書、聲請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證。綜上,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前於八十四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及六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假釋,刑期至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屆滿,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至十六頁)。茲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後,仍未戒絕毒癮,竟仍繼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其一再沈溺於毒品,不能自拔,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88公克,包裝重0.50公克),屬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