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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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037號

原告 吳政宏

被告 林聰仁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十五時五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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