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4號被告 林怡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珍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林怡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案件業於民國101年2月9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諭知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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