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玟慧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玟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田玟慧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田玟慧業 於民國101年
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