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嘉義縣 布袋 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非訟代理人 鄭美玲 相對人 周清崑 相對人 周清立 相對人 周偉 崇相對人周 蔡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清立於民國84年10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10月3日起至114年10月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另於89年8月3日變更義務人為 周偉崇 、擔保債務人變更為周清立與周偉崇,均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周清立於①84年10月9日②89年8月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2,990,000元②1,1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9年10月9日②96年8月2日止。詎債務人屆期均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①1,923,000元②1,1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已分別於90年3月2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周清崑所有、93年8月2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周清立、 周蔡月霞 、周偉崇所有,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放款戶應繳利息合計查詢等影本各一件,統一農貸借據、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各二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十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及連帶保證人 蕭光雄 、 周邵華 等六人具狀陳述債權人經債務人異議後始更正債權額,二筆金額差逾一佰餘萬元,顯帳款計算不實,債權人求償之金額非正確之帳款,且所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太高云云。惟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5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備考││││市區│││││範圍││├──┼───┼──┼──┼──┼─┼────┼──┼─────────────────┤│001│嘉義縣│布袋│ 江山 │152│田│1,767.17│100│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76,周││││鎮│││││分之│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88│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57-1地號│├──┼───┼──┼──┼──┼─┼────┼──┼─────────────────┤│002│嘉義縣│布袋│江山│153│田│1,431.57│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鎮││││││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57地號│├──┼───┼──┼──┼──┼─┼────┼──┼─────────────────┤│003│嘉義縣│布袋│江山│157│田│171.43│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鎮││││││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58-2地號│├──┼───┼──┼──┼──┼─┼────┼──┼─────────────────┤│004│嘉義縣│布袋│江山│158│田│375.23│1000│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0分之686,││││鎮│││││分之│周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806│偉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57-2地││││││││││號│├──┼───┼──┼──┼──┼─┼────┼──┼─────────────────┤│005│嘉義縣│布袋│江山│191│田│635.58│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鎮││││││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60-3地號│├──┼───┼──┼──┼──┼─┼────┼──┼─────────────────┤│006│嘉義縣│布袋│江山│192│田│400.61│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鎮││││││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59-2地號│├──┼───┼──┼──┼──┼─┼────┼──┼─────────────────┤│007│嘉義縣│布袋│江山│193│田│285.74│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鎮││││││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59-1地號│├──┼───┼──┼──┼──┼─┼────┼──┼─────────────────┤│008│嘉義縣│布袋│江山│194│田│130.35│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全部。││││鎮││││││重測前:崩山段390-20地號│├──┼───┼──┼──┼──┼─┼────┼──┼─────────────────┤│009│嘉義縣│布袋│江山│197│田│1,320.01│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鎮││││││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97地號│├──┼───┼──┼──┼──┼─┼────┼──┼─────────────────┤│010│嘉義縣│布袋│江山│1305│田│357.87│全部│所有人權利範圍:周清崑100分之88,周││││鎮││││││清立100分之4,周蔡月霞100分之4,周偉││││││││││崇100分之4。重測前:崩山段360地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