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30號原告 周道川 被告 邵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請求被告交付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附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最新年度課稅總現值為新台幣(下同)56,700元,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