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11號上訴人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水 訴訟代理人 陳儷方 被上訴人 張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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