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聲請人 劉仁彰 相對人 葉志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志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葉志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聲請人 劉仁彰 相對人 葉志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志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葉志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