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9號上訴人 曾芳智 被上訴人 林琴玉
林琴芝 林琴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承租上訴人所有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之翌日即106年6月14日起,調整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600元(原定租金為每月2,700元,即每月增加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第二審上訴之利益,應為自106年6月14日起計算上訴人10年增加租金價額,合計為1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