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13號原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原告 楊碧玲 被告 陳致源
陳盧月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2人應將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各200000分之189)及其上同段87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各2分之1)等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諸起訴相近時點系爭不動產鄰近,屋齡同為2年、坪數同為92.73坪,並含1個停車位之建物,其實價登錄總價為2,200萬元,與兩造於102年10月15日簽訂之買賣契約所載總價2,200萬元相同,是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應為2,2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