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昶緯 上列聲請人與 高念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加蓋代理人印章。
二、請提出帳務明細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