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蔡嘉裕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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