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己○○、丁○○、丙○○、乙○○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8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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