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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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86號原告偉鉅工程行即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淳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434,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