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07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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