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823號債權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紀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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