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楊岡儒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翁世容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