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小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401號

原告DIDIERFERNANDOSALAZARESTRADA

(中文名稱: 沙利葉

被告三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焦守忠

代表人 洪銀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雖有載明地址,惟該地址無法合法送達,遭退件並記載查無此人,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且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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