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46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柏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淑婷
被告 盧宥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619號),被告陳柏廷及盧宥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起訴意旨就被告陳柏廷收受告訴人 朱余繕 遭詐欺而交付款項部分,數額容有疑義,恐有逾新臺幣500萬元之虞;又被告盧宥翔亦參與部分款項移轉事宜,是認被告2人所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確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江健鋒
法官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