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鴻耀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林勵之

代理人 羅建興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江俊億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何衣珊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筑萱

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興周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3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並於113年11月27日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聲請人附表編號3部分之清算財團財產即不動產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進行變價,附表編號1、2之清算財團財產則由聲請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於前揭變價完成後由管理人併同分配,該裁定已確定在案。俟附表編號3不動產部分則經管理人進行3次公開拍賣,猶仍未拍定,足徵系爭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應予返還聲請人;附表編號1、2案款則由管理人於變價完成後進行分配。管理人提出分配表,經本院於認可後予以公告並確定在案,管理人依分配表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完成分配之執行終結報告,此有分配表、公告、管理人114年12月1日函、領款通知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憑,經核並無違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編號

財產

細項(單位:新臺幣元)

說明

1

保單

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4,726元(依南山人壽113年6月5日陳報狀所載數額列計)。

2、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9,244元(依安達國際人壽113年4月29日陳報狀所載數額列計)。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由管理人分配。

2

存款

1,006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由管理人分配。

3

不動產

1.高雄市○○區

 ○○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

 範圍2分之1)

 、以及其坐落

 建物第229建號

 建物(門牌為

 林森路31巷1號

 ,權利範圍為2分之1)。

2.部分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地

 號土地之未辦保存登記之701建號增建物(門牌為林森路31巷1號,權利範圍為2分之1)。

1、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

2、經管理人進行3次公開拍賣,猶仍未拍定,足徵系爭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返還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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