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0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哲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0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哲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